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字第5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蘇音 一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余慶龍 住屏東縣○○市○○街0○0號被上訴人
即被告 許振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113年度東簡字第52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