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55號原告 方志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泓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