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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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82號原告 林育丞
李姿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被告 翁德甫 、被告 王杏安 、被告 鄭雯璘 、被告 黃于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3萬5,499元(計算式:383萬2,642元+380萬2,857元=763萬5,4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