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6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淑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110年10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1罪名欄內「詐欺」均更正為「偽造文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
主文所示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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