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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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7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文彥具保人邱政瑋上列被告因犯毀損等案件,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9321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政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邱文彥因犯毀損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並由具保人邱政瑋提出保證金繳納乙節,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收受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各1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91頁、第92頁反面)。
㈡、被告邱文彥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又經本院囑託警察機關予以拘提,亦未到案乙節,有送達證書、被告之個人戶政資料查詢結果、拘票暨員警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訴卷第124頁、第130頁、第134頁、第153頁、第158頁至第165頁),足見被告邱文彥業已逃匿之事實。
㈢、本院復合法通知具保人邱政瑋應於民國107年3月14日下午2時30分,通知被告邱文彥到庭,並由邱政瑋之同居人即祖父 邱壽明 收受通知書乙情,有送達證書1份存卷可查(見訴卷第125頁),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邱政瑋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部分,均應予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蔡盈貞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