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埔小字第4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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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埔小字第40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5年間向其父 劉文龍 借款新臺幣
(下同)10萬元。惟自劉文龍亡故後,被告迄今尚未清償,
原告依繼承法則之規定,承受其父之債權,屢經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聲明
或陳述。
四、前述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1紙為證,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繼承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末原告因本件訴訟,支出裁判費1,000元,爰依法確定訴訟
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