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簡字第282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玖佰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參加以被告為會首之互助會,會期自民國
(下同)94年3月5日起至96年9月5日止,連同會首共計31會
,約定每月5日開標,原告加入1會,繳至第17會,為未標活
會,詎95年8月5日開標日被告拒不出面說明,原告應回收之
會款為新臺幣(下同)457,900元,屢經原告催討均未獲置
理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互助會員名單、存摺轉帳明細各乙
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會款及自民國95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法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新
中華 民 國 95 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