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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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31號原告 林塗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忠孝 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請求撤銷贈與之標的物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價值,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38,590元(計算式:面積140.9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2,200元=4,538,5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9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