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0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303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吳明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陸仟貳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壹萬伍仟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含)以上每月加計付陸佰元逾期手續費。
㈢叁拾萬貳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零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伍萬玖仟零伍拾柒元,及其中伍萬肆仟伍佰捌拾伍元,自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壹佰伍拾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