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2號聲請人 鍾政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鍾政良│萬泰銀行斗六分行│100年7月7日│55,835元│B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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