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玖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由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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