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801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顯不相當之利息」之後面,應補充記載「年息648%」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
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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