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4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純真 律師被告丙○○被告乙○○
4樓之樓之4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志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貳佰柒拾參萬參仟壹佰貳拾元(詳如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萬零壹佰壹拾貳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壹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高楚安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面積×原告之所有權應有部分)2,800×14,613×4/5=32,73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