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毀壞損壞等罪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毀棄損壞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毀棄損壞、法院組織法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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