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號原告 楊子頤 被告 王振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5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張文愷法官陳嘉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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