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2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2473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佳豪選任辯護人劉衡慶律師
謝文郡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18號,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玉雲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