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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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士俊上列被告王士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1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110年5月5日已達成和解,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