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222號原告 許文榮 訴訟代理人 陳玉心 律師
崔駿武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而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請求酌定子女親權及子女扶養費部分,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1,000元,合併應徵收4,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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