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3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秦慧綺┌───────────────────────────────────────────────────┐│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76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仁德聯合診所 翁光裕台北富邦銀行內湖分│80,750元│NH0000000│94年9月30日││││行││││├─┼─────────┼─────────┼─────────┼─────────┼─────────┤│2│ 吳俊朗陽信銀行劍潭分行│14,000元│AC0000000│94年12月31日│├─┼─────────┼─────────┼─────────┼─────────┼─────────┤│3│ 李林淑貞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3,360元│AH0000000│94年10月31日││││社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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