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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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3號原告穩盛農藝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曾郁涵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 律師
洪嘉威 律師 李思怡 律師被告南投縣政府代表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貳、六、結論第2行所載「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應更正為「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金昌
法官陳文燦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