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211號債權人 劉芬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蘇璔 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 蘇璔昱 戶籍設於高雄市○○區○○里○○鄰○○○路○○號十樓,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轄,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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