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58號原告台灣電腦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孝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猩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貳仟零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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