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小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小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1年度竹小字第17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詹博堯 被告 趙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筱筑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