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4016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務人 陳昆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2401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0,000元陳昆國自民國111年4月5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年息1.845%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7%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0,000元陳昆國自民國111年2月5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年息0.1845%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5日止年息0.197%自民國111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394%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