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1515號;97年度偵字第2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牌貳副及現金新台幣叁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7年度偵字第2791號被告甲○○賭博一案,業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麻將牌2副、抽頭金(贓款)新台幣300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確定,且扣案之麻將牌2副、抽頭金新台幣300元,分別為被告所有之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此業據被告供承係其提供場所讓他人賭博等語在卷以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2791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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