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76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7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7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國賢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6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楊國賢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周瑞容 於民國100年
4月6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件:100年度偵字第5627號起訴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5627號被告楊國賢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27之2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國賢與周瑞容均係位於高雄市○○區○○路○○○號「紅樓大樓」之住戶,並分別擔任該大樓管理委員會之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於民國99年12月24日晚間8時40分許,在公眾得自由出入之上開大樓1樓管理室內舉行住戶臨時會時,因質疑周瑞容擅自挪用公款乙事而與周瑞容發生口角,竟基於妨害他人名譽之犯意,當場以「幹你娘」等足以侵害個人感情名譽之言詞,公辱侮辱周瑞容。
二、案經周瑞容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楊國賢之供述│坦承於上開時、地,因質││││疑告訴人周瑞容挪用公款││││乙事而與告訴人發生口角││││,並口出「幹你娘」等語││││,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上開話││││語係其口頭襌,且非對告││││訴人所言云云。│├──┼──────────┼───────────┤│2│(1)告訴人周瑞容之指│全部犯罪事實。│││訴││││(2)現場錄音光碟暨譯││││文││└──┴──────────┴───────────┘
二、核被告楊國賢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檢察官楊慶瑞檢察官陳建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莊慧珠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