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黃華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黃華剛於民國104年9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422,571元。
⒈其中229,818元,自民國106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58計算之利息。
⒉其中192,753元,自民國106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65計算之利息。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22,571元
,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華剛│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5│││229,818元││2月24日起││8│├──┼─────┼─────┼──────┼──────┼───────┤│002│新臺幣│黃華剛│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6│││192,753元││2月24日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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