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零參拾柒元後,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584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8年度再易字第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為理由, 陳明 願供與相對人債權額同額之新台幣138,037元為擔保金,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584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並提出本院執行命令、本院民事執行處函等為憑,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98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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