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251號聲請人 葉曙光 相對人 楊育仁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此規定,為非訟事件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復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然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2紙所載付款地為嘉義縣朴子市,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425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104年4月10日│100,000元│未記載│CH692412│├─┼───────────┼───────────┼───────────┼────────┤│2│104年4月10日│100,000元│未記載│CH69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