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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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34號原告 邱丙金 被告 邱億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9,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原告起訴時並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42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之,上開裁定已於113年5月17日寄存送達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假執行部分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凱銘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訴 字第 1434 號裁定(113.06.24)【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 桃司調 字第 3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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