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31號原告 范紅玉 被告 王曹雪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曹雪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6,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