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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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唐敏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汽車2輛、存款,於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非要保人無領取解約金之權利,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民國80年出廠之汽車車齡已逾33年應無殘值,認無變價實益,而民國112年出廠之汽車登記於第三人名下,且設有動產抵押權,為債務人從事計程車司機職業工作所必需之工具,均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新臺幣8,67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