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聲請人即債 吳豐 智務人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顏子涵 扶助律師相對人即債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對人即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77號裁定於民國113年5月8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無財產,並出具切結書,本院經查現亦查無財產,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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