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更一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3號原告 陳玫陵 被告臺南市政府稅務局(合併改制前為臺南縣稅務局)代表人 施栢齡 局長訴訟代理人 林佳億
崔澄忠 黃女珍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原告不服台南縣政府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府行濟字第097007672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625號判決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879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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