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聲請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即管理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債務人 謝旺達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20,000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