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110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胡美慧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乙○○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2年4月1日死亡)所有座落台北市○○區○○段三小段0000-0000地號,地目建,面積13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1及坐落其上00000-000建號,門牌為臺北市○○街○○巷○弄○○號2樓,總面積83.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巫玉媛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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