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8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一: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 承叡 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㈡預納郵費新臺幣1530元。│└───────────────────────────┘~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㈡更生償還計畫草案。│├───────────────────────────┤│㈢償還計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