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1號聲請人尚勇彈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慧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齡方┌──────────────────────────────────────────────┐│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數格科技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大雅分│102年10月31│9,120元│0000000││││司│行│日││││├──┼─────────┼─────────┼──────┼──────┼──────┼──┤│002│金石門企業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台中分│102年9月30日│60,013元│AS0000000││││公司 江錦華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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