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69號原告 陳光明 上列原告訴請確認幸福人生社區第二十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惟其既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本件起訴對象即被告之姓名或名稱,亦未以訴狀表明被告之真正住所、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復未繳納裁判費用。查原告訴請確認幸福人生社區第二十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其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本件自屬財產權訴訟,兼以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無法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又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併應具狀補正本件被告之姓名或名稱、真正住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倘其中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至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命補正被告姓名或名稱、真正住所或事務所、營業所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