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05號原告 侯長輝 被告 侯兆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兆亨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34,600元【註:其中土地部分為5,325,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5,000元213平方公尺=5,325,000元);房屋部分為209,6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5,8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吳念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