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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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162號債權人燕山大廈A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政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學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者,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張學明積欠管理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張學明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民國110年3月19日提出存證信函收件回執所載之收件人地址,已債務人張學明之戶籍址,且經本院查詢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掛號查詢結果,債權人催告債務人張學明給付管理費之存證信函,業經查無此人退回,則債權人未合法催告繳納管理費,因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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