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82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郭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零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零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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