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528號原告 王文成
陳石秀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 律師被告 陳彭玉梅 訴訟代理人 陳輝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無權占用苗栗縣○○鎮○○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用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惟系爭地上物有無民法第425條之1法定租賃關係之適用,有再予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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