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 陳乙瑩 被告 陳進財
4樓 陳進國
10號陳進家
之2號2樓陳進福
巷22號袁 陳月桃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100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
100元121平方公尺=133,1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