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專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17號原告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 律師複代理人 蕭翊展 律師訴訟代理人 孫德沛 律師被告祥裕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雅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複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
鄧羽婷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葉哲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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