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86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郭家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陸仟柒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家宏於民國111年0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01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8月16日止累計287,907元正未給付,其中281,940元為本金;5,267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郭家宏於民國110年06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18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8月16日止累計257,630元正未給付,其中247,075元為本金;9,772元為利息;78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郭家宏於民國110年07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7月02日起至民國117年07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8月16日止累計489,728元正未給付,其中478,534元為本金;10,49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郭家宏於民國110年0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7月21日起至民國117年07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8月16日止累計310,280元正未給付,其中298,323元為本金;11,164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債務人郭家宏於民國110年10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07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8月16日止累計91,235元正未給付,其中89,840元為本金;1,09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4862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81940元郭家宏自民國112年08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6%計算002新臺幣247075元郭家宏自民國112年08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003新臺幣478534元郭家宏自民國112年08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6%計算004新臺幣298323元郭家宏自民國112年08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6%計算005新臺幣89840元郭家宏自民國112年08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6%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