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2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陳碧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最高收取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陳碧蓮於民國100年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25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40,464元及自102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2年0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140,464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