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志祥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44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被訴詐欺告訴人己○○、戊○○、丁○○、丙○○部分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甲○○(本院另行判決)、經 林酉柔 (通緝中)介紹,於民國108年9月間某日,加入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富豪」之人所組詐欺集團,與「富豪」及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款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之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法,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均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乙○○即依「富豪」指示,向林酉柔拿取前開金融帳戶之金融卡,自行或由乙○○指示甲○○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甲○○將提領款項交予乙○○,再由乙○○將所領得之款項交予林酉柔,由林酉柔交予「富豪」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嗣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分別察覺遭詐欺而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下稱「本案」)。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既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如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均應適用,此種事實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最高法院32年度上字第2578號判例、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乙○○、甲○○經林酉柔(檢察官另案偵查)介紹,於108年9月間某日,加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富豪」之人所組詐欺集團,與「富豪」、林酉柔、 呂政威 (檢察官另案偵查)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未滿18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參與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乙○○以日薪新臺幣(下同)2000元或提領金額5%、甲○○以提款金額3%之報酬,擔任領款、轉交詐騙款項之「車手」工作。「富豪」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按其分工,佯以親友借款之不實事由,向不特定人施用詐術,致己○○、戊○○、丁○○、丙○○誤信為真,分別將金錢存、匯入指定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華南商業銀行內埔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彰化銀行、華南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乙○○即依「富豪」指示,向林酉柔拿取上開帳戶金融卡,由乙○○自行或指示甲○○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分別提領各該帳戶款項後,扣除個人報酬(乙○○2000元、甲○○4740元),再將餘款交付林酉柔繳回上游成員,以此方式傳遞詐欺金額,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警據報於108年10月14日晚間6時47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乙○○住處執行拘提,扣得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具、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具。被告乙○○前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犯行,業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8955號、第31341號提起公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21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上訴後,於110年12月30日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67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下稱「前案」),此有前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二)經查,被告於「本案」被訴之犯行,受詐欺之被害人與「前案」相同皆為己○○、戊○○、丁○○、丙○○,且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皆相同,「本案」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與「前案」犯行為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件,是「本案」即應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呂曾達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附表一:
編號詐欺時間被害人詐騙手法被害人匯(付)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轉入帳戶1108年9月10日下午1時23分許戊○○(提告)撥打電話予戊○○,假冒為姪子,向其佯稱:急需用款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08年9月10日下午1時47分許2萬元 邱旻郁 所申設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邱旻郁彰化銀行帳戶)2108年9月9日下午5時10分許己○○(提告)使用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己○○,假冒為其友人蘇欸,向其佯稱:投資急需用款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08年9月10日下午2時29分許10萬元同上3108年9月10日上午某時許丙○○(提告)撥打電話予 邱雲 ,假冒為其友人 陳俊達 ,向其佯稱:急需用款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08年9月10日中午12時許10萬元 邱柔瑄 所申設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邱柔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4108年9月9日某時許丁○○(提告)撥打電話予丁○○,假冒為親戚,向其佯稱:因經濟困難需要借款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08年9月10日下午3時9分許15萬元 李伊芸 所申設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伊芸華南銀行帳戶)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提款車手車手提款時間車手提款地點、ATM所屬金融機構車手提款金額(新臺幣)使用之金融帳戶車手交付提領款向之對象1丙○○乙○○108年9月10日下午3時3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10萬元上開邱柔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林酉柔2丁○○乙○○⑴108年9月10日下午3時38分許⑵同日下午3時39分許⑶同日下午3時41分許⑷同日下午3時42分許⑴桃園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⑵同上⑶同上⑷同上⑴3萬元⑵同上⑶同上⑷1萬元上開李伊芸華南銀行帳戶林酉柔3戊○○、己○○⑴甲○○⑵同上⑶同上⑷同上⑸同上⑹乙○○⑴108年9月10日下午4時44分許⑵同日下午4時49分許⑶同日下午4時50分許⑷同日下午5時4分許⑸同日下午5時5分許⑹同日下午5時18分許⑴桃園市○○區○○路00號中壢郵局⑵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源興店⑶同上⑷桃園市○○區○○路00號安泰銀行⑸同上⑹桃園市○○區○○路00號華泰銀行⑴2萬元⑵同上⑶同上⑷同上⑸同上⑹1萬9,000元上開邱旻郁彰化銀行帳戶⑴至⑸款項甲○○交予乙○○,乙○○將⑴-⑹再交予林酉柔附表三:
編號被害人詐騙事實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款車手)提款金額1己○○「富豪」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9日下午5時1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己○○,佯為其友「蘇欸」因投資手機貼膜急用金錢,借款周轉,致己○○誤信為真,於108年9月10日下午1時21分許,前往新北市○○區○○街00號板信商業銀行後埔分行臨櫃匯款10萬元至指定之彰化銀行帳戶。①108年9月11日13時51分3秒②108年9月11日13時51分53秒③108年9月11日13時52分34秒④108年9月11日13時53分11秒⑤108年9月11日13時53分49秒⑥108年9月11日13時54分24秒⑦108年9月11日13時55分6秒⑧108年9月11日13時59分57秒①至⑦:桃園市○○區○○路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溪慈湖店(乙○○)⑧:桃園市○○區○○路00號臺灣企銀大溪分行(乙○○)①2萬元②2萬元③2萬元④2萬元⑤2萬元⑥2萬元⑦2萬元⑧1萬元2戊○○「富豪」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10日下午1時23分許,以電話聯繫戊○○,佯為其姪「 陳思帆 」急用金錢借款周轉,致戊○○誤信為真,於108年9月10日下午3時49分許前往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同榮郵局,以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元至指定之彰化銀行帳戶。3丁○○「富豪」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9日某時至9月10日上午11時20分許以電話聯繫丁○○,佯為其兄媳急用金錢借款周轉,致丁○○誤信為真,於108年9月10日中午12時15分許前往新北市五股區工商路永豐銀行匯款15萬元至指定之華南銀行帳戶。①108年9月11日11時21分47秒②108年9月11日11時29分9秒③108年9月11日11時29分49秒④108年9月11日12時59分46秒⑤108年9月11日13時0分38秒①:桃園市○○區○○路○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溪員林店(甲○○)②、③:桃園市○○區○○路000號大溪區農會崎頂分部(甲○○)④、⑤:桃園市○○區○○路00號1樓華南銀行大溪分行(乙○○)①2萬元②2萬元③9000元④3萬元⑤2萬元4丙○○「富豪」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10日上午10時38分許以電話聯繫丙○○,佯為其友「陳俊達」急用金錢借款周轉,致丙○○誤信為真,於108年9月10日中午12時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高雄分行匯款10萬元至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①108年9月11日12時0分12秒②108年9月11日12時44分26秒③108年9月11日12時47分31秒④108年9月11日13時12分57秒⑤108年9月11日13時14分0秒⑥108年9月11日13時17分11秒①、④至⑥:桃園市○○區○○路00號1樓華南銀行大溪分行(甲○○)②:桃園市○○區○○路0號大溪區農會(甲○○)③:桃園市○○區○○路00號OK便利商店大溪康莊店(甲○○)①2萬元②2萬元③2萬元④2萬元⑤2萬元⑥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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