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39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陳佑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12年7月19日112年度審訴字第393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以112年度審訴字第39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蘇怡文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琛琛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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