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638號聲請人 周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周明郎 已於民國112年3月23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女,依法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民法之規定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周明郎係於112年3月23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惟聲請人遲至112年6月29日始具狀辦理本件拋棄繼承(見本院收文章),已逾上開法條所定之3個月期限。而聲請人於拋棄繼承權聲明書載明知悉得繼承日期為112年3月23日,故聲請人之聲請顯已逾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